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 告 陳素卿被 告 楊文濱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濱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