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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 告 郭宏阡兼訴訟代理人 林韋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家盟、陳美秀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25元。

二、兩造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5條第5項約定以被告賴家盟所在地法院(似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陳明本院有無管轄權,如本院無管轄權,是否聲請移轉管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