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 告 郭宏阡兼訴訟代理人 林韋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家盟、陳美秀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25元。
二、兩造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5條第5項約定以被告賴家盟所在地法院(似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陳明本院有無管轄權,如本院無管轄權,是否聲請移轉管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