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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 告 游宗達

吳欣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蕭涵文律師楊皓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桂英間給付合夥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6,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等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