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1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吳姿靚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4,37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10月3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25,1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634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1萬2,694元) 1 利息 4萬2,046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0月2日 15% 103.68元 2 利息 117萬6,034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0月2日 3.93% 759.75元 3 利息 14萬1,306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0月2日 7.72% 179.32元 4 利息 16萬7,204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0月2日 5.72% 157.22元 5 利息 33萬3,981元 114年9月27日 114年10月2日 8.72% 478.74元 小計 1,678.71元 合計 201萬4,3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