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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51號原 告 謝荃安被 告 謝○豐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紫萱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紫萱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5,300元【計算式:(617㎡x2,700元/㎡)x1/3=55萬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