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 告 范揚奎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文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