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 告 賴興之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被 告 榮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蓓被 告 名鑫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瑛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