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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75號原 告 黃桂香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被 告 劉珮漪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柒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