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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徐文陽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被 告 吳崇綱(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吳崇綱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吳崇綱返還其款項新台幣(下同)86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被告吳崇綱已於114年3月31日死亡,有其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原證4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被告吳崇綱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原告對其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