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徐文陽訴訟代理人 謝宇豪律師被 告 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