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田皓瑋訴訟代理人 鍾采宸律師
楊富勝律師被 告 鍾清榮
鍾林群招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6規定,以原告主張對於被告鍾清榮請求賠償之金額新台幣(下同)835萬767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