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雲馥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被 告 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震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原告應補繳14,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