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新竹縣湖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壂全被 告 徐能松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8萬0,32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6月9日,故利息、違約金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70,4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13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84萬53元) 1 利息 584萬53元 114年3月23日 114年6月8日 3.04% 3萬7,939.54元 2 違約金 584萬53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6月8日 0.304% 2,334.74元 小計 4萬274.28元 合計 588萬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