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朱家駒訴訟代理人 李育碩律師被 告 旺誠工程行即胡適之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