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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被 告 解逸婷

石**上列原告與被告解逸婷、石**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參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