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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吳昆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吳昆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貳仟參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零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