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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被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81,271元【含本金56,878,868元及自113年9月13日起至114年8月12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5%計算之已發生利息2,60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