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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 告 吳嘉倫

徐秋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律師被 告 何安琪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