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發興、曹**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元。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曹**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後更正起訴狀,且應提出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證物)。

三、提出被告陳發興、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