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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曹維真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履行合夥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契約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