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鄭慶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更正聲請人(聲請狀所列聲請人為鄭慶國,與聲請事項所陳鄭慶國為成功大鎮社區管理會主任委員,兩者不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