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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謝定騰被 告 謝語喬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語喬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元,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權之請求,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