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 告 林文谷
林佑新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未敘明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請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得陳明被告應返還土地之面積,再乘以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9,200元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