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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潘阿娥

陳建達被 告 陳維寬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玖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