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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潘阿娥

陳建達被 告 陳維寬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移轉登記不動產所有權,須具體記載不動產之地號及建號,如包含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亦請分予明列)。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