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瑞星整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惠珍被 告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萬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