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 告 頂尖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雄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726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45,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