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 告 呂奕鵬被 告 程加程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珮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元,應繳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