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4號再審原告 隋其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育銘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37號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麗玉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