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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 告 何世帆法定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盈均律師被 告 吳建承

黃威盛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承、黃威盛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