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被 告 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梓蓉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2,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8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原告尚應補繳73,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