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 告 曾乾廣法定代理人 曾琪縈
曾俊瑋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被 告 陳鳳珍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參酌稅籍證明書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4,088,932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85,000元,共計11,173,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84元,已繳5,000元,應補繳123,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