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李詣琦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被 告 𡍼偉伶上列原告與被告塗偉伶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擔保物價值依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查詢同一大樓相同坪數之於民國114年4月之成交價為新臺幣(下同)1,898萬元,故以債權額400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