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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被 告 舒桂英

何震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補正具原告簽章之起訴狀正本(原起訴狀正本未簽章,有違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而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