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 告 羅文斌訴訟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被 告 蔡依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