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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24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張雁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95萬6,530元,應繳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6萬5,497元) 1 利息 26萬5,497元 114年6月23日 114年8月13日 (52/365) 16% 6,051.88元 2 違約金 26萬5,497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32/365) 1.6% 372.42元 小計 6,424.3元 項目2(請求金額23萬5,686元) 1 利息 23萬5,686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8月13日 (48/365) 13.83% 4,286.51元 2 違約金 23萬5,686元 114年7月14日 114年8月13日 (31/365) 1.383% 276.84元 小計 4,563.35元 項目3(請求金額42萬5,663元) 1 利息 42萬5,663元 114年5月12日 114年8月13日 (94/365) 16% 1萬7,539.65元 2 違約金 42萬5,663元 114年6月13日 114年8月13日 (62/365) 1.6% 1,156.87元 小計 1萬8,696.52元 合計 95萬6,530元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