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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 告 吾他川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億霖原 告 陳章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墨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