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 告 邱詩婷被 告 劉信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4,76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10月8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萬元) 1 利息 40萬元 109年7月13日 114年10月7日 (5+87/365) 5% 10萬4,767.12元 小計 10萬4,767.12元 合計 50萬4,7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