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被 告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被 告 周鎮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利息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萬6,568元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10月8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92萬235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10月7日 (215/365) 2.22% 5萬1,263.79元 2 違約金 392萬235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17日 (11/365) 0.222% 262.28元 3 違約金 392萬235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204/365) 0.444% 9,728.2元 4 利息 98萬59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10月7日 (215/365) 2.22% 1萬2,815.95元 5 違約金 98萬59元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17日 (11/365) 0.222% 65.57元 6 違約金 98萬59元 114年3月18日 114年10月7日 (204/365) 0.444% 2,432.05元 小計 7萬6,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