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蔡承謙律師被 告 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立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181,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3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