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許鈞毓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被 告 王聖蓓上列與被告王聖蓓間減少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