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張迦崴先位被告 傳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圖備位被告 瑞傑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GENER INTERNATIONAL
LTD.法定代理人 陳英圖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