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曾奕偉訴訟代理人 曾基福上列原告與被告煙波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湖濱館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為如何之請求,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載明具體、明確、特定的訴之聲明,及指出請求所依據之法律或契約規定,檢附含證物之正本與繕本各乙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