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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薪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騏被 告 東禾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泳憲即羅宇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1日114年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7萬6,164元,合計為217萬6,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