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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劉昌鎮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被 告 劉春玲

劉月嫦

劉月霞劉昌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新竹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