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劉怡玲被 告 陳宏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陳報兩造均未居住本院轄區,亦無證據證明本院為債務履行地,本院有何管轄權?是否應移轉管轄?如是,應陳報本件應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債務履行地法院(應提出證據指明)或被告住居所法院?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
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