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林菁蘭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被 告 鄭美媖
傅瑞景王淑錦群聯開發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穆春林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美媖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