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2號原 告 林祐賢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被 告 陳清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辦畢系爭不動產繼承登記,補正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任一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