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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馮心柔

范芮瑤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被 告 范瑞清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瑞清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