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佑慈間請求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法定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且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且法定代理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狀又未表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倘係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應特定其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及說明計算方式,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若干元等),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